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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黄民初字第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建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103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沪青平公路9566号1幢3层H区348室。法定代表人李胜来,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雅君,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宏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英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