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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海民初字第1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北京师范大学与王学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师范大学,王学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海民初字第10447号原告(被告):北京师范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董奇,校长。委托代理人:史晓英,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文慧,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王学娜,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委托代理人:于春梅,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被告)北京师范大学与被告(原告)王学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北京师范大学委托代理人史晓英、魏文慧与被告王学娜及委托代理人于春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师范大学诉称:王学娜曾在我校外事服务中心前厅部工作,2014年9月16日,外事服务中心将王学娜从学校中心管理的兰蕙公寓前台调入一公寓前台工作,要求其于9月19日到岗,否则视为自动离职。而王学娜拒不服从工作安排,9月16日开始离职缺勤,9月18日向中心发函,将正常的公寓地点轮换曲解为岗位变更,9月21日提起劳动仲裁,意图将其不服从管理、自动离职行为掩盖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的年休假均安排在学校寒暑假期间执行,王学娜已享受寒暑假,我单位无需再向王学娜未休年假工资。北京师范大学对王学娜的劳动报酬均已全部支付完毕,并不存在未支付半年奖、年终奖的情况。鉴此,因我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我单位无需向王学娜支付:1、生育津贴差额539元;2、2008年至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9828.63元;3、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半年奖12500元;4、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年终奖10000元;5、王学娜承担本案诉讼费。王学娜辩称:我自2005年11月2日入职北京师范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后变更为北京师范大学后勤管理处学生宿舍服务中心),自2005年开始一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2008年开始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岗位是运行保障部副经理,后又续订一年期劳动合同。此后北京师范大学又将我的工作岗位调整至北京师范大学后勤管理处综合管理部工作,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2013年6月3日我的工作岗位变更为外事服务中心前厅部主管,月平均工资3661元。2012年12月12日我生育一女,北京师范大学未向我支付生育津贴,也未支付2013年至2014年奖金半年奖与年终奖,也未安排我休年休假。2014年9月16日我被北京师范大学的外事中心曹伟主任口头通知调岗,我的职务由前厅部主管变为前台服务员。我不同意调岗,并要求北京师范大学出示书面调岗文件,北京师范大学外事服务中心前厅部经理商仲萍于9月17日下午4时向我出具调岗通知,但该通知的落款时间为9月16日,并强行要求我到新岗位报告,否则视为自动离职。此种情况下我发出调岗异议书,北京师范大学收到异议书后并未与我协商调岗事宜,而是强行要求我交接工作,不安排我工作。后勤管理处处长兼校长助理张强以给我补偿奖金一万元为条件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没有同意。因北京师范大学强行要求我交接工作,不允许我上班,已违法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方才提起仲裁申请。因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没有查明事实,作出错误裁决,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师范大学向我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898元;2、返还已打入北京师范大学帐户的生育津贴9900元;3、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2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2813.5元;4、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21日期间的半年奖12500元;5、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年终奖10000元。北京师范大学针对王学娜的起诉辩称:单位不同意王学娜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王学娜于2005年11月2日入职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于每月中下旬向王学娜支付上上月26日至上月25日期间的工资。在职期间北京师范大学曾与王学娜签署多份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19日,约定王学娜的工作岗位为后前管理处综合管理部。王学娜于2012年12月12日生育,王学娜在北京市师范大学出勤至2014年9月21日。2011年5月至2013年6月2日期间王学娜每月实发工资为2894元,2013年6月3日起其每月实发工资为3238.98元,另有不固定的绩效工资(并非每月都有)。王学娜与北京师范大学就生育津贴是否足额支付存在争议。北京师范大学主张单位正常为王学娜缴纳生育保险,2013年11月20日经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王学娜为非晚育,产假天数98天,生育津贴9992.73元,上述生育津贴费用已打入单位账户,因王学娜请休产假时间长于应休产假期间,且单位已经足额向王学娜支付请休产假期间工资,单位无需再向王学娜支付产假津贴。就上述主张北京师范大学提交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及2013年11月11日由北京师范大学制作的生育津贴说明。北京市申请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记载情况与北京师范大学陈述的生育津贴核算情况相符。生育津贴说明内容为:我单位后勤管理处外事服务中心同志王学娜,于2012年11月24日至2013年4月30日休生育假,共休产假156天,此间本单位共向此职工发放14209.7元工资。根据《生育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是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发放,实际发放生育津贴应为社保发放的生育津贴减去单位生育期间发放的工资,即应向此职工发放0元生育津贴。王学娜于该生育津贴说明落款处签署姓名及日期。王学娜认可生育津贴说明及北京市申请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的真实性,但表示其在法定的产假到期日后曾要求到单位上班,是被单位领导告知无需到岗,仍可继续在家休产假,故其在家休产假至2013年6月3日,王学娜未就该主张提交证据予以佐证。王学娜与北京师范大学就年假情况也存争议。王学娜主张在职期间单位从未安排其休年假,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北京师范大学表示王学娜工作期间已享受学校的寒暑假,无权再主张年假,就该主张北京师范大学向本院提交2013年寒假放假通知、2012年暑期假放假通知及2012年暑期值班表。两份放假通知中均仅明确教师及学生的放假时间,对于其他单位的假期放假时间均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寒假放假通知中也载明各单位要安排好假期留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为留校学生提供充足的后勤保障。王学娜表示寒暑假期间仅是北京师范大学师生放假,其作为后勤人员,未享受寒暑假,且根据北京师范大学提交的打卡考勤记录中也可体现出2014年暑假期间其打卡出勤正常工作,并未休假。王学娜与北京师范大学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北京师范大学是否应向王学娜支付奖金是双方又一争议问题。北京师范大学主张单位于2014年9月16日仅是向王学娜作出调岗通知,仅是将王学娜的工作地点由兰蕙公寓调整至一公寓,工作岗位前厅部主管,要求王学娜于2014年9月19日之前到岗,如未到岗,视为自动离职,王学娜收到该通知后并未到岗,而是于2014年9月21日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单位从未对王学娜作出解除通知,双方劳动关系仍旧存续。北京师范大学向本院提交《通知》证明其主张,《通知》内容为:外事服务中心前厅部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将员工王学娜由兰蕙公寓前台调入一公寓前台工作。请王学娜于2014年9月16日到一公寓前台上岗,并在此之前完成兰蕙公寓工作的交接任务,如在2014年9月19日之前未到岗,则视为自动离职。本通知一式两份,中心与员工各一份,通知自2014年9月16日起生效。北京师范大学向本院解释外事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岗位轮换属于常态,王学娜在调入兰蕙公寓前曾在新松公寓处工作,北京师范大学也表示此次调整,王学娜岗位、待遇并未发生变化,单位也未作出解除。就奖金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向本院提交三份由北京师范大学后勤管理处作出奖金发放通知,以证明王学娜不符合领取奖金的标准。1、《关于发放2013年年度绩效考核工资的通知》出台时间为2013年3月5日,该通知中规定本年度累计不在岗天数超过30日者不予发放绩效工资。2、《关于北京师范大学2013年度后勤系统半年奖发放的通知》出台时间为2013年10月8日,该通知中规定本年度累计不在岗天数,婚假、事假超过15日,产假超过98天,晚育超过130天者不予发放半年奖。3、《关于发放2014年度半年绩效考核工资的通知》出台时间为2014年10月16日,该通知规定上半年累计不在岗天数超过15日者不予发放半年奖。王学娜就北京师范大学提交的三份奖金发放通知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三份通知均由后勤管理处作出,没有加盖北京师范大学公章,不具法律效力,且2014年的通知也晚于其离职时间,对其也不具约束力。就劳动关系解除情况,王学娜认可收到北京师范大学的调岗《通知》,但主张北京师范大学作出的通知并非仅是工作地点的变更而是由前厅部主管职务调整为前台职务,故其于2014年9月18日向北京师范大学递交劳动合同岗位变更异议书,拒绝北京师范大学的调整行为,因北京师范大学限定调岗期限,如未到新岗位报到视为自动离职,并于2014年9月16日起要求其清理公寓楼里的物品,北京师范大学的行为实则是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其在2014年9月22日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北京师范大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就上述主张王学娜向本院提交2014年9月16日至2014年9月19日期间其与他人的多份录音资料,谈话对象分别为北京师范大学外事中心主任曹某、北京师范大学后勤处外事服务中心前厅部经理商某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后勤管理处处长兼校长助理张某。1、2014年9月16日王学娜与曹某的上午10时对话录音中提及奖金、岗位调整及是否解除的问题“……曹某:如果说你说那个东西呢,从我个人感觉,包括那天你提的年终奖。你到这来,因为你是去年六月份到这来的,是吧?王学娜:是。曹某:因为你前后都没赶上,因为从三月份到今年三月份,这是个年段,按这个年段发的,这个年段你必须是在这上班的。王学娜:对。曹某:你甭管什么原因,是休产假也好,你没来上班,你这个时间有整月的没来上班,按处里的文件是可以没有的,但是我们又考虑到,你毕竟在师大工作那么多年,那我就退一步讲,我个人认为我能做到的,我就网开一面,去年的半年奖、年终奖,包括今年3月份到9月份的半年奖,我认为看在情感的角度,我可以给你,是吧?这个不存在我给你补偿。王学娜:嗯,谢谢主任。曹某:我觉得,我也不是不通情达理的人,都按规定来,你甭管什么原因,超过一个月没来上班的,病假也好,什么假也好,是没有半年奖和年终奖的。王学娜:嗯嗯。曹某:看看这个方案你接受不接受?王学娜:就是说除了这个年终奖就没有其他的?曹某:我别的都谈不上啊,是你主动要辞职,你不干这个职位啊,我没主动开除你啊。王学娜:哈,但是您这个是变相的开除我啊,我本身是从副经理降到这个……曹某:咱就说你刚到兰蕙打卡的问题,那么长时间,对人力资源的问题,从你主观上呢?王学娜:但是。曹某:你从主观上想着去催人力资源吗?你多长时间没打卡?我就说这是一个工作态度,好了,张经理休假期间,你有时请假有时不请假,对么?王学娜:我不请假是我因为我请假没有找到李佳。曹某:这不是理由。可以跟主任请假,可以跟我请假,对吗?王学娜:嗯……曹伟:你真的需要很好的总结,从处里,到新松到兰蕙,上上下下不认可,对吗?你说我们再怎么给你机会?我还是坚持那个观点,真是反映你的态度问题。我就说换钱凭什么就是你去换啊?找服务员去换不行吗?你是请过假,是每次都请假吗?商经理放假期间你是真的天天都在那盯吗?你换个钱用换多长时间?多长时间回单位?王学娜:有时候一个银行只换出一点,所以得跑两个银行,还要在那等。……曹某:我也别按主管的年终奖给你了,我就按这个副经理的,这副经理比主管高一级,是吧?我觉得于情于理于公我认为,我能够给你担当的,敢做主的,大概就是一万五千块左右,我刚才让人给你统计算了算,这是给你去年的奖金,包括今年的半年奖,其他的我对你的赔偿补偿,我觉得都不存在。……曹某:出现护照过期,过期还不是一天两天,你知道这事儿我之所没有处理你们?就是因为公安局,我们做了工作说通了,也没批评也没罚款,我告诉你,正好李老师这个行业人也熟,我跟你说如果人家一旦给我们通告,一旦罚我们款,我肯定首先要扣你们的钱。王学娜:已经扣我的钱了。……”9月16日下午15时王学娜与曹某的对话内容显示“……曹某:我算了算,可能……可能你这个,我这个别按你主管了,给你按副经理的,可能、大概其、可能奖金一万八了。王学娜:哦。曹某:反正肯定比一万五多,最低一万五……王学娜:恩。曹某:……包括去年不发年终奖,它是有原因的,是吧?你也知道,处里边的规定,单月对单月,其中有一个月不上班的,奖金是没有的,是吧?王:嗯……曹某:我不是要辞你,我要辞你是提前一个月通知。调岗我认为是完全可以的。王学娜:调岗也要。曹某:工资也没变。王学娜:工资没变岗位变了呀!曹某:都是前台工作吗。王学娜:那不一样,我原来是前台主管,现在让我当前台服务员,那肯定不一样。曹某:你同样还是担当主管的职责,只是你要盯一个班嘛。我没有把你主管的职位抹掉……”9月18日上午10时,王学娜与曹某的对话内容显示“……嗯,有的是,至于调岗,这个东西,如果是给你调到客房,这个可能是跨工种,跨行业,是吧?这个东西不存在,你的主管也没撤,你的工资待遇我也没有给你减下来。王学娜:但是。曹某:主管的安排工作这个中心是有权决定的。……曹某:犯的错误你存在不存在?王学娜:存在。曹某:对,你要是干的出色干得好我干嘛要去给你调到这个工位也?为什么还要你去基层开始磨练呀?对吗?你要干得好不出问题我用换你吗?王学娜:我在兰蕙工作有出什么问题吗?曹某:你自己都承认吧,你暑假期间出去请过几次假了问你?王学娜:我如果没记错的话至少请过2次。曹伟:那没请假呢?有没有没请假的?有吗?王学娜:也有这种情况。我去了银行了,跟李某。曹某:对啊。这要说的严重点你擅自离岗知道吗?同样我也有录像为证,咱们可以去查。……”9月18日上午11时王学娜与曹某的对话内容显示“……于情于理,于公于私,这些道理给你讲了,你把别人的好心都当成什么了?就说去年的年终奖。我可以从处里给你拿出条文来,处里文件能拿出来,你从13年10月到14年10月你全上班了吗?你休产假,对不对?王学娜:嗯,这个我承认……2、9月19日11时王学娜与张某的对话录音显示“……王学娜:说实在的,给我调那个岗位我实在不能接受。一开始也没有说让我去当主管,说让我跟那个服务员对调。我就去找曹老师,嗯,曹老师也说,你就看不起这个行业,你就看不起服务员这个岗位,我说我看不起的话我就不会在后勤呆这么多年,学宿的一线员工,到现在在路上见到了都打招呼,都聊一聊,我从来没有说看比起谁?我家也是农村的,从来没有看不起谁。张某:嗯嗯。王学娜:说实在的,本来给我降为主管我都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的思想调整,现在基本调整过来了,你再给我降成服务员,这个从哪方面我也接受不了。张某:曹某怎么说给你降成服务员了?王学娜:他没有明确跟我说服务员,但是他跟我谈话中说过,现在让我从主管降成服务员,你从内心里就是瞧不起这个服务员。……”3、9月17日9时王学娜与商某的对话内容显示“……王学娜:岗位给我变了呀。商某:怎么岗位变了呀。王学娜:我的工作内容也变了啊。商某:前厅部的岗位里面正常的调动啊。王学娜:正常调动?商某:我不知道你怎么理解啊!王学娜:工作内容也有变啊?商某:工作内容?你的主管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呀?哪一条写?你们主管的职责里没有写你们主管不代班呀?王学娜:对呀没说主管不代班啊,但确实涉及的情况不一样呀。……商某:人家谁也没给你调岗,你怎么转不过这个弯来。王学娜:就是给我调岗了。商某:调什么岗?王学娜:是呀!商某:前厅部给你调客房去了?还是给你调保安去了?还是给你调哪啦?王学娜:是呀,你是给我说的到一公寓前台啊!商某:对啊!王学娜:做服务员啊。商某:谁告诉做服务员啊?王学娜:那回说的做服务员啊!商某:谁说的?王学娜:主任也跟我说的做服务员啊!商某:主任跟您说当服务员去啊?……”此外,王学娜为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向本院提交其与北京师范大学鲁某的短息记录,短信内容为鲁某催促王学娜腾退学16楼201房间的个人物品情况。北京师范大学对王学娜提交的录音及短信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主张从王学娜的短信记录中可以明显体现单位并未辞退王学娜,仅是正常的工作调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学娜向本院表示北京师范大学从前核算半年奖的周期为每年1月初至6月底,年终奖核算周期为7月初至12月底,后来半年奖的核算周期变为每年3月初至8月底,年终奖的核算周期为9月初至次年的2月底,因核算周期变化,导致其有少领取0.5个半年奖,王学娜表示其已领取2012年的半年奖及年终奖,但北京师范大学并未支付2013年及2014年的半年奖及年终奖,故再加上以前因核算周期调整而导致其少领取的0.5个半年奖,故其要求北京师范大学支付2.5个半年奖共计12500元,及一个年终奖10000元。北京师范大学表示学校奖金核算周期与学校上、下半学期时间相同,即半年奖核算周期为每年3月初至8月底,年终奖为9月初至次年2月底,王学娜同岗位员工半年奖标准为5000元,年终奖标准为10000元。王学娜以要求北京师范大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奖金、未休年假工资及返还产假津贴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仲字[2014]第10410号裁决书,裁决:1、北京师范大学向王学娜支付生育津贴差额539元;2、北京师范大学支付王学娜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2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9828.63元;3、北京师范大学支付王学娜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21日期间半年奖12500元;4、北京师范大学支付王学娜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的年终奖10000元;5、驳回王学娜其他申请请求。王学娜与北京师范大学均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录音、劳动合同、通知、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就王学娜主张返还生育津贴一节,本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正常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在女职工生产期间的工资由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列支,以生育津贴形式由用人单位领取后向女职工支付,用人单位已先行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数额也已实际高出生育津贴核算标准的,用人单位无需再另行向女职工支付费用。本案中,根据王学娜签字的《生育津贴说明》已知悉,王学娜享受的产假高于法定标准,北京师范大学向王学娜支付的产假期间的工资也高于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的生育津贴标准,王学娜要求北京师范大学再行支付生育津贴的主张于法无据,北京师范大学要求确认无需向王学娜支付生育津贴差额539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就未休年假工资一节,本院认为,北京师范大学提交的放假通知仅是针对在校老师与学生的放假通知,通知中明确各个部门另行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且通知中也明确需保证在校生保障服务,王学娜所在后勤部门的工作性质及特点有别于普通的老师,在寒暑假期间需为在校师生提供保障服务,需留有必要的人员在岗正常工作,故北京师范大学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王学娜在职期间享受了寒暑假的休假。且根据北京师范大学提交的考勤记录以及王学娜出示与曹伟的对话录音也可体现出王学娜于寒暑假期间系正常出勤工作,并未享受带薪休假,故本院认为北京师范大学以学校已安排寒暑假为由抗辩主张无需再行安排享受带薪年假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再因,庭审中查明,王学娜于2013年其实际休假时间已明显超出法定的产假期间标准,故本院对王学娜主张的2013年年假工资不予支持。鉴此,本院根据王学娜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核算北京师范大学应向王学娜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21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8339.44元。就王学娜主张的奖金一节。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及王学娜对于奖金核算周期的陈述,可以确认王学娜离职前的半年奖核算周期为每年3月初至8月底,年终奖为9月初至次年2月底。王学娜虽主张北京师范大学存在因奖金核算周期调整而导致其少领取0.5个半年奖的情况,但其并未就此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王学娜就半年奖因核算周期调整而导致其少领取0.5个半年奖的主张不予采纳。王学娜是否可以领取2013年3月至8月的半年奖、2014年3月至8月底的半年奖及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的年终奖是接下来需讨论问题,本案中,王学娜与曹伟的对话录音中可以看出,王学娜是明确知悉学校存在奖金发放与出勤情况相挂钩的规定,也了解在一个奖金核算周期中存在超过一个月的假期,北京师范大学无需发放当期奖金,因王学娜于2013年3月初至8月期间存在请休产假超过一个月的情形,故北京师范大学无需支付当期奖金,又因北京师范大学无证据证明王学娜在2013年9月初至2014年2月末的年终奖核算期间里存在缺勤超一个月的行为,故北京师范大学应向王学娜支付上述期间年终奖10000元。同理,王学娜在2014年3月初至8月末的半年奖核算周期里也无缺勤超一个月的情形,北京师范大学亦应支付当期半年奖金5000元。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节。王学娜主张北京师范大学将其由兰蕙公寓调入一公寓系由前厅部主管变为前台工作人员,但根据王学娜提交的与北京师范大学后勤管理处处长兼校长助理张某、北京师范大学后勤处外事服务中心前厅部经理商某的对话录音体现出,张某与商某均在被王学娜告知工作岗位变为前台服务员后表示出反问与否定的口吻,足见张某、商某作为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层人员对王学娜工作调动性质认定王学娜仅是平级调动,并未改变其原有的工作范围及工作职责。从王学娜提交的与曹某的对话录音中也可以看出王学娜在兰蕙公寓工作期间存在工作时间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的行为,即王学娜在工作中存在擅离职守行为。鉴于王学娜工作中存在明显瑕疵,北京师范大学在保留原有工资待遇不变、工作内容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将王学娜由兰蕙公寓调入一公寓工作的调动处理也无不当之处。王学娜应在接到调岗通知后,按规定期限到新岗位报到。本案中,王学娜在接到调岗通知后即主张北京师范大学系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本院认为,北京师范大学作出的通知仅是岗位变动的通知,并非向王学娜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且北京师范大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明确明示单位并未作出解除决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鉴此本院认为,王学娜要求北京师范大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师范大学向王学娜支付半年奖金五千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师范大学向王学娜支付年终奖金一万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师范大学向王学娜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八千三百三十九元四角四分;四、确认北京师范大学无需向王学娜支付生育津贴差额五百三十九元;五、驳回王学娜其他诉讼请求。如北京师范大学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师范大学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婧雯书记员 施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