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闫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闫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49号原告孟某某。被告闫某某。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闫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海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韩丽萍(校对人:韩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