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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书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潘刑初字第00073号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书亚,男,汉族,1993年1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无业,住淮南市潘集区。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东升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同年3月18日因病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犯抢劫罪、猥亵妇女罪于同年10月21日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2月18日经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书亚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朱付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书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书亚单独或伙同汪某(已判刑)多次入户盗窃他人钱物,价值2708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6月27日晚上,张书亚到潘集区袁庄碧海新村86栋楼张某家中,盗窃一女士钱包,内有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张书亚将1000余元现金取出后将钱包丢弃。2、2013年6月30日15时许,张书亚到潘集区袁庄碧海新村85栋楼王某甲家中,盗窃白色oppou705T手机一部、黑色三星手机一部。3、2013年8月2日下午,张书亚到潘集区袁庄碧海新村74栋楼孙某母亲家中,盗窃客厅沙发上一红色购物袋,内有黑色小米手机一部、一个深色长方形钱包(内有现金200元、几张会员卡)、一个印有“邮政储蓄”的信封(内有现金6500元),张书亚将购物袋里的手机和现金6700元取出后,将购物袋丢弃。经淮南市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被盗小米手机价值1021元。4、2013年8月份的一天,张书亚到潘集区袁庄碧海新村32栋楼许某岳父家中,盗窃白色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经淮南市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被盗平板电脑价值2109元。5、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傍晚,张书亚到潘集区袁庄碧海新村58栋楼赵某家中,盗窃索尼牌IT26手机一部和60余元现金,后该手机被追回。6、2013年9月25日12时许,张书亚到潘集区袁庄碧海新村91栋楼王某乙家中,盗窃客厅内一黑色女式手提包和一深色男式钱包,内有现金三四千元。7、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张书亚到潘集区袁庄碧海新村36栋楼李某家中,盗窃卧室内白色小米2A手机一部和黑色台式组装电脑一套。经淮南市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被盗小米手机价值1445元、被盗黑色台式组装电脑价值1467元。8、2013年10月10日下午,张书亚伙同汪某到潘集区袁庄碧海新村45栋楼刘某甲家中,盗窃白色苹果2平板电脑一台、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副。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淮南市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被盗平板电脑价值1449元、被盗黄金项链价值946元、被盗黄金耳环价值1068元。9、2013年10月30日下午,张书亚伙同汪某到潘集区袁庄碧海新村80栋楼方某家中,盗窃玉手镯两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因已无实物未评估。10、2013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张书亚伙同汪某到潘集区袁庄碧海新村40栋楼熊某出租房内,盗窃彩金项链一条和银质长城纪念币一套。因已无实物未评估。11、2013年11月18日中午,张书亚伙同汪某撬门进入潘集区袁庄碧海新村73栋楼任某家中,盗窃黑色台式组装电脑一套、黑色TCL42寸液晶电视一台。经淮南市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被盗电脑价值1440元、被盗电视价值3206元。12、2014年3月27日晚9时许,张书亚到潘集区袁庄碧海新村27栋楼刘某乙家中,盗窃黑色小米牌手机一部。经淮南市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被盗手机价值1169元。另查明:被告人张书亚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8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东升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同年3月18日因病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犯抢劫罪、猥亵妇女罪于同年10月21日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5月30日至2019年11月20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书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本院(2012)潘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0)田刑初字第0028号及(2014)田刑初字第19号和(2014)田刑初字第00733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张某、王某甲、孙某、许某、赵某、王某乙、李某、刘某甲、方某、熊某、任某、刘某乙的陈述,证人汪某、代某、翁某的证言,淮南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现场勘验笔录、刑侦图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书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现金及其他财物,价值27080余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书亚以前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盗窃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数罪并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书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以前所犯抢劫罪、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雷审 判 员  金本永人民陪审员  胡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