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0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邯郸市合金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北春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合金物资有限公司,河北春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02185号原告邯郸市合金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志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辉,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鹤,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春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书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秀英,邯郸市复兴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合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春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合金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合金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合金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邯郸市合金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树林审 判 员 刘桂仁人民陪审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