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高开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晓辉与长春市宏明公铁货物快运有限公司、王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辉,长春市宏明公铁货物快运有限公司,王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刘晓辉被执行人长春市宏明公铁货物快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金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辉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宏明公铁货物快运有限公司、王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永冰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原 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尹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