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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滕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6日生,现住大安市,身份号码×××。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90年5月21日生,现住大安市,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本案无需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伟  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化磊(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