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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见》: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科民初字第890号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双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于1991年11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男孩,均已成年。我和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发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关心子女,生活无计划。近几年被告学会���网以后,不安心劳动,沉迷上网,我劝说也无济于事,反而与我发生争吵,时不时对我打骂。由于被告不尽责任和义务,导致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某未出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王某某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科右前旗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及结婚登记时间;2、科右前旗公安局大坝沟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本复印件2份(与原件按核对无异议),证明婚后生育两名儿子的身份并证明已经成年;3、科右前旗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议),证明原告残疾等级为三级。上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出生时肢体残疾。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1年1月7日在科右前旗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男孩,长子张甲(1992年4月4日出生),次子张乙(1994年9月17日出生),现均已成年。原告王某某称与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懒惰不愿意劳动,对家庭生活不负责任,特别是近几年被告迷恋上网,造成彼此缺乏应该有的尊重和信任,因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3月10日,原告王某某回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查,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肢体残疾,被告应该给予对方应有的照顾、帮助和支持,但被告未能尽到丈夫的责任和义务,造成原告无法忍受与其共同生活,被告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因被告未出庭提出辩解理由,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在庭审中,原告未举出相关夫妻共同财产的直接证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双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郑清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