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耿霞与王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霞,王希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358号原告:耿霞,女,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王希明,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霞诉被告王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霞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耿霞承担。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巩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