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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耿霞与王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霞,王希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358号原告:耿霞,女,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王希明,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霞诉被告王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霞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耿霞承担。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巩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