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卢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乙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350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乙(自报),曾用名卢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抓获,同日被惠州市惠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5]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乙犯非法拘禁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旭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乙、郑中伟(另案处理)因怀疑被害人汪某、陈某等人在2014年6月15日晚上进行赌博牌九的过程中有作弊行为,2014年06月16日22时许,卢某乙伙同郑中伟、“阿刚”等四、五名老乡(均另案处理)在汝湖镇宝马4S店后面一砖厂路口,对被害人汪某、陈某殴打后,将其两人强行拉上小车,带至惠城区麦地金泰洗脚城812房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期间要求汪某、陈某退还赌博款,直至第二天下午14时许,才将两人放走。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乙无视国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乙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如下:我认罪。因为我们怀疑汪某、陈某等人在赌博中作弊,所以2014年6月16日18时许到6月17日10时许非法拘禁他们,我们有用拳头打了他们。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乙、郑中伟(2014年7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怀疑被害人汪某、陈某等人在2014年6月15日晚上进行赌博牌九的过程中有作弊行为,2014年06月16日22时许,卢某乙伙同郑中伟、“阿刚”等四、五名老乡(均另案处理)在汝湖镇宝马4S店后面一砖厂路口,对被害人汪某、陈某殴打后(经鉴定,被害人陈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将其两人强行拉上小车,带至惠城区麦地金泰洗脚城812房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期间要求汪某、陈某退还赌博款,直至第二天下午14时许,才将两人放走。案发之后,郑中伟委托其家属向被害人汪某、陈某各赔付5000元。2014年11月27日公安民警在惠城区下角君豪酒店门口抓获被告人卢某乙。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乙无视国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具有殴打情节,本院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案发之后,同案人郑中伟委托其家属向被害人汪某、陈某各赔付5000元,两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犯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卢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 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余惠珍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4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