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世义、史红丽与沙元生命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义,史红丽,沙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王世义。申请执行人史红丽。被执行人沙元。法定代理人沙光洪。法定代理人佟美花。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世义、史红丽与被执行人沙元生命权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282号判决书,已于2013年8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沙元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王世义、史红丽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沙光洪自动将全部执行款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282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德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冯崇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