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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世义、史红丽与沙元生命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义,史红丽,沙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王世义。申请执行人史红丽。被执行人沙元。法定代理人沙光洪。法定代理人佟美花。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世义、史红丽与被执行人沙元生命权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282号判决书,已于2013年8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沙元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王世义、史红丽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沙光洪自动将全部执行款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282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德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冯崇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