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914号原告岳某某,女,1956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小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屈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