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景玉与董彦龙、苏延丽、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景玉,董彦龙,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苏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195号申请人杨景玉,男,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董彦龙,男,蒙古族,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苏延丽(曾用名苏延立),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法定代表人董彦龙,总经理。申请人杨景玉与被申请人董彦龙、苏延丽、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商品住宅楼。保全价值为600000元。申请人杨景玉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新城区房屋一处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景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商品住宅楼。二、查封申请人杨景玉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新城区房屋一处。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被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东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