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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54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出生地广东省博罗县,无业。2013年11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峰、曾祥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刘峰、曾祥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因向被害人谢某追讨借款未果,遂使用自己的手机,多次向谢某妻子胡某发送恐吓信息,称如不尽快还钱就到其子谢某某所在的**小学将其掳走予以加害。与此同时,被告人张某还多次打电话要求**学校交出学生谢某某,否则对该校师生实施伤害行为,使该校师生情绪紧张,严重影响教学工作。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在广东省××县被抓获归案,缴获猪肉刀1把、仿真手枪2支、手机2部等物品。公诉机关随案提交了被害人胡某陈述、证人黄某证言、缴获的猪肉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被告人张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与学校老师沟通时没有说过要砍学生。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比较轻微,被告人认罪,故辩护人也做有罪辩护,希望法庭在量刑时给被告人一个机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因谢某向其借高利贷后未能归还,遂使用自己的手机,多次向谢某妻子被害人胡某发送恐吓信息,称如不尽快还钱就到其子谢某某所在的广州市**小学将其掳走予以加害。与此同时,被告人张某多次打电话到广州市**小学,威胁学校教师交出学生谢某某,使该校师生情绪紧张,严重影响教学工作。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在广东省××县被抓获归案,缴获猪肉刀1把、仿真手枪2支、手机2部等物品。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胡某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2日21时至13日16时,其手机(137****00)收到139****61、139****14、134****47发来的十几条短信,主要内容是:“马上叫谢某交枪上的三千元利息,今晚必须到帐,把老子逼急了,马上剁了谢某某。”、“你卖血卖肾都要把一万八给老子卖出来,他们已经拿了谢某某照片过小学认人,你这边抓紧时间筹钱。”、“你再敢说多一次不关你事,我们马上宰了谢某某,你信不信?”、“既然我们敢拿你儿子的照片,肯定是要动他的,别逼我们把他一枪爆头,你再给老子装逼,保证你儿子过不了今晚。”其手机也收到对方发了儿子一岁多时及手枪的照片。139****14及139****61的号码打过其手机,要其还钱并恐吓其,听起来是同一个男子的声音。13日16时多,其到广州市**小学接儿子谢某某时,校长及数学老师对其说,有人要砍其儿子,并要砍几十个学生,学校已报警。我们一起与民警到光塔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月14至15日,其手机又收到对方发来的十几条信息和打来的电话,信息中有手枪及儿子的照片,还有威胁其要替丈夫还钱否则对儿子不利的内容。2、证人黄某证言,证实其是广州市**小学老师,2014年11月13日15时20许,其在学校二楼老师办公室接到一个电话,是男声音讲不纯正的普通话,在电话里问其是否是谢某某的老师,其回答是。这人要求其带谢某某出去,并说谢某某的父母出事,父亲的手被斩断了,快点带他出来。其说“你不是其父母我不能带他出来”。接着这人在电话里乱说了一通,其没有听清楚他说什么,之后将电话挂断。接着这人再打这电话,是孙老师听电话。这人在电话里对孙老师说:“你不带谢某某出去,我到学校砍几十个学生。”孙老师将此事告诉了校长。15时30分许,其又接到这男子打来电话,其将电话交给张某老师听,具体内容不清楚。3、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是广州市**小学老师,2014年11月13日下午,其在广州市**小学上班。15时30左右,其在**小学二楼老师办公室的固定电话接到恐吓电话,打电话的是一个中年男子,对方在电话里说我们学校学生谢某某的爸爸欠了对方的高利贷,让其打电话给谢某某的母亲,其告诉对方学生的爸爸欠钱应该找具体欠钱的人,不用骚扰我们的学生。对方在滔滔不绝地说了五分钟左右就自行挂断了电话。4、《关于广州市**小学受到不明电话恐吓危险的情况报告》、《关于广州市**小学再次受到不明电话恐吓危险的情况报告》,证实广州市**小学向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街派出所反映在2014年11月13日至18日期间该校办公室老师和值班室的保安(电话总机8*****),接到号码为139****14的恐吓电话。电话内容是要学校交出三年(2)班学生谢某某,如不交出则要进入校园对师生进行伤害行为(例如,要斩学生和老师等)。使师生情绪恐慌,校园安全工作的压力加大,对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产生严重的影响,家长也在学生在校学习和接送途中的安全问题上感到很大的威胁。5、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光塔派出所的《附案说明》、《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1月13日15时许,**小学黄某老师反映,其接到一个男子的电话,要求黄某老师带谢某某出学校门口交给他,否则就到学校砍几十个学生。该所在接事主胡某报案后,迅速将情况上报分局,并加强**小学附近路面的监控,增加警力,加强路面巡逻,在学校上学、放学期间,都有民警在场警戒。另外,由专区民警长驻学校,随时掌握案情动态,直到被告人被抓获后才撤离。6、涉案的恐吓信息截图照片4张,证实被告人张某通过其手机向被害人胡某发送恐吓信息。7、《通话清单》,证实139****14、139****61(被告人张某的电话)与广州市**小学的电话通话记录。8、涉案的仿真手机、刀等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使用仿真手机、猪肉刀以信息的方式恐吓被害人胡某。9、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的《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等,反映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抓获被告人张某和立案、破案的情况。10、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张某持有的仿真手枪、刀等作案工具。11、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公(司)鉴(痕迹)字(2014)524号《枪支、弹药鉴定书》,证实民警在广东省××县将被告人张某抓获时现场检获的枪形物品2支,均属于仿真枪支(不能发射弹丸)。12、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931号刑事判决书、增城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曾因向他人发还贷款后索要债务不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13、被告人张某的户籍材料,证实其主体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追讨高利贷,采用短信、电话等方式恐吓他人及学校,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引起学校师生恐慌,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曾因追讨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构成犯罪,被判刑后刑满释放未满一年即再以类似手法犯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作案工具猪肉刀一把、仿真手枪2支、手机2台予以没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是忽视被告人对未成年人学习场所的学习生活秩序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二、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负责将扣押被告人张某的作案工具猪肉刀一把、仿真手枪2支、手机2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夏伟明人民陪审员  黄 岷人民陪审员  顾文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范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