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娅琴与王兰苗民间��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娅琴,王兰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152号原告李娅琴,女,1977年9月11日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王兰苗,女,汉族,沁水县人,其他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娅琴与被告王兰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娅琴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娅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减半由原告李娅琴承担775元。代理审判员 潘丽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沁军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