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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娅琴与王兰苗民间��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娅琴,王兰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152号原告李娅琴,女,1977年9月11日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王兰苗,女,汉族,沁水县人,其他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娅琴与被告王兰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娅琴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娅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减半由原告李娅琴承担775元。代理审判员  潘丽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沁军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