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南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宋伟、赵云与赵云、戴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赵云,戴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南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宋伟。被告赵云。被告戴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伟诉被告赵云、戴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伟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720元,合计1498元,由原告宋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雪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江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