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溧南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宋伟、赵云与赵云、戴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赵云,戴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南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宋伟。被告赵云。被告戴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伟诉被告赵云、戴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伟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720元,合计1498元,由原告宋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雪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江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