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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韦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02号原告韦某,粮农。被告覃某,粮农。原告韦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原、被告双方庭外协商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3日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与被告覃某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长员  黄权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