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韦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02号原告韦某,粮农。被告覃某,粮农。原告韦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原、被告双方庭外协商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3日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与被告覃某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长员 黄权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