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3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段××与丘×、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丘××,李××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714号原告段××。委托代理人朱春颖,天津术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丘××。委托代理人蒋莉,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委托代理人邓世姣,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与被告丘××、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段××自愿担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燕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