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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调执字第427-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万磊、刘晓军等与青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磊,刘晓军,姜伟,青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427-429号申请执行人万磊,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金口镇南仟一里村104号。身份证号码:370282199402013016。申请执行人刘晓军。申请执行人姜伟。被执行人青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即墨市嵩山二路67号。法定代表人:孙正龙,该单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万磊、刘晓军、姜伟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即劳人仲案字(2015)第36号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该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青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支付万磊、刘晓军、姜伟工资共计52849元,于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每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10%。但申请人万磊、刘晓军、姜伟申请立案执行之时,该调解书约定的被执行人青岛诚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期限尚未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万磊、刘晓军、姜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月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