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行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喀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某某、曾某某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行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喀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秀娟,局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被执行人曾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喀左县。本院在执行喀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某某、曾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喀左县人民法院(2014)喀行审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