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监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处申请执行人于君与被执行人夏春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监字第00046号处长审核或签发主审人 (拟稿人)合议庭成员签名审判长审核或签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长执监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于君,男,1952年8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号。被执行人夏春芳,女,1966年7月25日生,汉族,长春市南关区曙光街道岳阳街委***组。申请执行人于君与被执行人夏春芳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长执字第270号。因被执行人居住地及财产所在地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于君与被执行人夏春芳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晶代理审判员周翠翠代理审判员蒋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苟东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