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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尧民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焦和平诉李泓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和平,李泓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尧民初字第3377号原告焦和平,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泓玮,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焦和平诉被告李泓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焦和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泓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和平诉称,2012年12月27日,被告李泓玮急需用钱,在原告处借走一张60万元的承兑汇票自行承兑,言明一个月归还本金,到期不能归还,按月息2.5计息,现还款期限早过,开始还能联系到被告,现被告下落不明,无奈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原告递交借据:今借到焦和平陆拾万元承兑,票号:3040005121455277金额10万元;3090005324605887金额为50万元。2012年12月27日,李泓玮。被告李泓玮未递交答辩状,亦未递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7日,被告李泓玮给原告焦和平出具借条:今借到焦和平陆拾万元承兑,票号:3040005121455277金额10万元;3090005324605887金额为50万元。现原告诉称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按口头约定月息2.5计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至本案无法进行调解,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60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一节,因双方在协议中未有约定,原告诉求按2.5分计息,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该诉求,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泓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和平6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自2014年11月20日(原告起诉之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李泓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长青人民陪审员  王玲玲人民陪审员  窦金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卫 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