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恢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郝洪祥与宝坻区牛道口镇老高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郝洪祥,农民。被执行人宝坻区牛道口镇老高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郝俊成,村主任申请执行人郝洪祥与被执行人宝坻区牛道口镇老高寨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01)宝经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洪祥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778.62元、诉讼费186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截留了被执行人的承包费款4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2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陈 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