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唐龙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028号罪犯唐龙,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7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4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唐龙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高刑三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唐龙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唐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唐龙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涉毒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