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一终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邱正兵与杨雷、张玉会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正兵,杨雷,张玉会,包晓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正兵。委托代理人印雅亮,香河县县城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雷。原审被告张玉会。原审被告包晓荣。上诉人邱正兵与被上诉人杨雷、原审被告张玉会、包晓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香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邱正兵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4)香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欣审 判 员 叶振平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寇兴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