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一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梁世豪与被告赵春得、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世豪,赵春得,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一初字第00147号原告梁世豪,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春得,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春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房正,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怀玉,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世豪与被告赵春得、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世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世豪撤回对被告赵春得、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世豪负担。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