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朱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428号原告余某某,男。被告朱某某,女。本院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已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