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零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朱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428号原告余某某,男。被告朱某某,女。本院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已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