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8-11
案件名称
黄家忠与唐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37号原告黄家忠,男,195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委托代理人李永进,贵阳市朱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家贵,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原告黄家忠诉被告唐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舒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家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进、被告唐家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家忠诉称:2014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3,700元,借款当日写有借条,被告口头承诺几天就归还原告。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可被告以种种理由一直拖欠,甚至回答原告要等待其房屋被征收后有钱了才归还,有意躲避原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立即归还借款123,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唐家贵辩称:借款的事实我认可,但我现在没有钱还,只能考虑分期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唐家贵于2014年3月2日向原告黄家忠借款123,7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黄家忠人民币壹拾贰叁千柒佰元整,如不还用房子抵押(123,7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其归还借款,原告遂于2014年12月25日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亦经本院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唐家贵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并有借条为凭,原、被告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在借款后长达近一年的时间仍未归还借款,本院对原告黄家忠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家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黄家忠借款人民币123,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1,387元,由被告唐家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舒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