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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德商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汪逆行与郑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德商初字第554号原告汪逆行。委托代理人王俊。被告郑华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逆行与被告郑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姚 俭代理审判员  邱新学人民陪审员  谢超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沈淑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