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德商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汪逆行与郑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德商初字第554号原告汪逆行。委托代理人王俊。被告郑华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逆行与被告郑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姚 俭代理审判员 邱新学人民陪审员 谢超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沈淑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