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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746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3日出生。被告邱某某,男,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峻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