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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淳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诉强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淳民初字第00624号原告李某。被告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宋 军人民陪审员  梁文学人民陪审员  周宇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