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淳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诉强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淳民初字第00624号原告李某。被告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宋 军人民陪审员 梁文学人民陪审员 周宇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