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937号原告:韩某某,男,蒙古族,居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现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审判员 凌宗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柏红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