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鄢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常凤娇诉被告岳礼庭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凤娇,岳礼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常凤娇,男,1955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鄢陵县安陵镇南关街。身份证号:411024195507090043。被告:岳礼庭,男,1953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鄢陵县安陵镇南关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凤娇诉被告岳礼庭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凤娇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凤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凤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常凤娇负担。审 判 长  尚建辉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振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