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矾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民初字第65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林培,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给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林其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