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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凯与温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凯,温祖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306-1号原告黄凯,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公务员,户籍地石城县,现住石城县。被告温祖春,男,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凯与被告温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与被告温祖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5元(原告已预交1131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4320元,共计9975元,由原告黄凯负担。审 判 长 熊��岚审 判 员 黄 斐 斐人民陪审员 蒙  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国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