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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新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军诉张霞、刘培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张霞,刘培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李军。委托代理人单振炎。被告张霞。被告刘培金。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军于2015年4月16日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确属自愿,并不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 判 长 刘 斌人民陪审员 汪 平人民陪审员 环爱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冯君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