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闸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民艺服饰有限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民某服饰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23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民某服饰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陈某某,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系民某公司员工。被告人张某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民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谈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陈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被告单位民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与开票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张某某收受了他人以上海丰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99,200元,虚开税额为43,473.5元,均已向本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2014年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张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被告单位民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所欠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民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殷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申报回执》,民某公司的企业法人登记资料、上海丰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和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笔录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民某公司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单位民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单位民某公司已退出了全部被抵扣的税款,弥补了国家的经济损失,对被告单位民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某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民某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退赔的税款予以上缴国库。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高 欣二〇一���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严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