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胡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68号原告胡某,高阳县高阳镇北沙路1号4单元502室。委托代理人李东生,河北章明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凤旭,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定兴县高里乡南章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4月3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