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陈某等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陈某,王某乙,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坝县,汉族,小学文化,马场镇城建执法队工作人员。住平坝县马场镇马场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2********。2014年5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被逮捕,同年7月1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坝县看守所。辩护人邹冰洁,贵安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8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坝县,苗族,初中文化,马场镇城建执法队工作人员。住平坝县马场镇新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9********。2014年6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被逮捕,同年7月1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坝县看守所。辩护人苏毅,贵安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人王某乙,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坝县,苗族,初中文化,马场镇城建执法队工作人员。住平坝县马场镇马场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6********。2014年6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被逮捕,同年7月1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坝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某乙燕,贵安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人龚某,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坝县,汉族,初中文化,马场镇城建执法队工作人员。住平坝县马场镇盐泉路**号。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9********。2014年6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被逮捕,同年7月1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坝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成武,贵安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4)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王某乙、龚某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邹冰洁,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苏毅,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王某乙燕,被告人龚某及其辩护人李成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8日22时许,马场镇城建执法队队员王某丁等三人在马场镇栗木村小白岩组执勤时与村民杨某甲因运输沙石问题发生争吵和抓扯,被围观的村民殴打,于是王某丁打电话请求增援。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王某乙、龚某等人接到电话后赶到现场与小白岩组村民发生冲突,之后对杨某甲的建设牌和李某甲的都兴牌农用车进行打砸。因王某甲误以为路过该地的林卡村村民杨某己就是殴打执法队队员的人,遂对其殴打,陈某、王某乙、龚某等人也一同对杨某己实施殴打,致杨某己脾脏破裂被切除。经平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坏的建设牌和都兴牌农用车零部件价值4390元。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己所受之伤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王某乙、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王某乙、龚某公然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王某乙、龚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四被告人的供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王某乙、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解是领导喊打人、砸车的。辩护人邹冰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异议。只就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发表辩护意见。本案发生的原因系马场镇城建执法队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口角进而演变为群体斗殴事件。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甲在其中的参与情况,也不能证明王某甲对本案的受害车辆以及对杨某己身体的具体伤害程度。王某甲有投案自首情节,马场镇政府已对受害车辆和被害人杨某己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对王某甲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苏毅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异议。但其主观恶性较小,有投案自首情节,马场镇政府已对受害车辆和被害人杨某己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对陈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的辩护人王某乙燕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王某乙看见其哥王某丁受伤后,才与他人追击被害人的,其主观恶性较小,有投案自首情节,马场镇政府已对受害车辆和被害人杨某己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对王某乙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的辩护人李成武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龚某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有投案自首情节,马场镇政府已对受害车辆和被害人杨某己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22时许,马场镇城建执法队工作人员王某丁等三人在马场镇栗木村小白岩组执勤时,与村民杨某甲因运输沙石问题发生争吵和抓扯,被围观的村民殴打,王某丁即打电话请求增援。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王某乙、龚某等人接到电话后赶到现场与小白岩组村民发生冲突,将杨某甲的建设牌和李某甲的都兴牌农用车砸坏。被告人王某甲认为路过该地的林卡村村民杨某己就是殴打执法队队员的人,遂对其殴打,被告人陈某、王某乙、龚某等人也一同对杨某己实施殴打,致杨某己脾脏破裂被切除。经平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坏的建设牌和都兴牌农用车零部件价值4390元。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己所受之伤为重伤二级。另查明,2014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到贵安新区公安局马场派出所投案自首;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王某乙、龚某到贵安新区公安局马场派出所投案自首。马场镇政府于2014年7月10日赔偿被害人杨某己520000元。杨某己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龚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4年4月13日马场镇人民政府已赔偿杨某甲车辆损失共计23000元,赔偿李某甲车辆损失共计22000元。并取得杨某甲、李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4月8日许,接贵安新区马场镇林卡村杨某己报警称,其在贵安新区马场镇栗木村小白岩组被马场镇村建执法队队员打伤,请求出警处理。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乙出生于1986年4月25日;被告人龚某出生于1989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1992年2月19日;被告人陈某出生于1989年8月1日,案发时四被告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马场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陈某、王某甲、王某乙、龚某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在马场镇人民政府执法队工作,属临聘工作人员。4、到案说明。证实2014年5月6日王某甲到贵安新区公安局马场派出所投案自首;5月31日陈某、王某乙、龚某到贵安新区公安局马场派出所投案自首。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4月8日晚8时许,王某甲接到王某丁打来的电话,说他们在小白岩卡点上被拉沙的驾驶员打了,王某甲接到电话后就带着5个队员开车赶过去,路上遇见从卡点跑来的王某丁,后一起到小白岩寨子,在路口刚把车调好头停下,突然从小白岩寨子口冲出10多个人,见此情形,王某甲就叫队员上车往三台方向跑,对方就捡石头砸,在污水厂处遇到二队副队长王某戊带着执法队员赶来,王某甲告诉王某戊说王某丙和杨某乙被追不见了,王某戊说他们先上去看看情况。后王某甲等人听到拉货车的位置闹得很大声,就赶过去,到时拉沙的货车已经被砸了,在拉沙车旁边有七八名执法队员,手里都拿着拆违建用的钢钎和洋铲。这时从一户农户家铁门冲出三个村民,手里拿着木棒冲上来与王某乙打了起来,王某甲见后就冲上去帮忙,边上的队员也赶了过来,对方见人多就往小白岩寨子里跑,执法人员拿着钢钎上去追对方,未追到。这时又有两三名队员在砸那辆拉沙车。那户农户家铁门里又出来一名年轻男子,王某甲就上去问对方是否刚才打他们的人?对方说没有,王某甲就伸右手推了对方胸口一下,后边的执法队员跟着跑了上来,对方见跑上来的队员手里拿着钢钎,就往铁门农户的家院坝跑,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等五六名队员追进院坝,在煤棚里陈某与两名新队员将对方拖出来,后来王某甲等人就围上去用钢钎对着对方身上乱打,同时用脚踢对方。王某甲也砸车,王某乙也砸,砸的是停在路边的那辆货车,第一次砸拉沙车王某甲没有在。王某甲看见曹某甲先砸车的挡风玻璃,大家就开始跟着一起砸车,王某甲使用铁棒打砸车的方向盘,龚某使用小手锤砸车的引擎盖和车窗。是王某甲先动手打杨某己的。6、被告人王某乙供述。证实2014年4月8日王某乙听王某甲说王某丁在小白岩出事了,王某乙就与徐某丙开着城建执法队的面包车往三台村方向赶去。在污水处理厂遇到王某甲等人,王某甲说王某丙找不到了,王某乙就往小白岩方向跑去,到现场后就站在路边货车旁,就乱骂栗木村小白岩组的村民。执行队员在砸路边装有沙的货车,这时三个年轻小伙分别提着方子、洋铲和锄头冲出来,当时一个男的提着方子朝王某乙头部打来,王某乙用手去挡时打在手背上,接着执法队员和王某乙一起去追那三个人,追到寨子后,怕追进去吃亏,就回来了,王某乙走在后面,王某甲、陈某、龚某等人走在前面。来到一户人家铁门边时王某甲说,这人刚才动手打王某甲,接着王某甲打该男子。该男子起来后就往铁门院子里跑,王某乙听见喊后就跑到房子背后,发现那家的房子被围墙围住了,便倒回来。当时,王某甲、陈某、龚某冲在王某乙前面去打那个人,被打的那个人往煤棚里躲。王某乙参与打架并砸车的,当时参与砸车的人有王某乙、王某甲、龚某、陈某等人。7、被告人龚某供述。证实2014年4月8日晚,王某甲说王某丁在栗木村白岩组被人家车子撞了,还被打。王某甲喊过去。快到白岩寨子时,看见王某丁跑过来,不见王某丙和杨某乙,然后就往白岩组找,到寨子前面桥的位置时,从白岩寨子里冲出20多个人,拿着电筒跑过来,龚某等人一看情况不对就往皮卡车那里跑,喊王某甲快开车,对方就用石头砸,车开出一百多米左右,他们看到队里的另一辆车子闪着警灯过来,才没有追。两队汇合后又往寨子里走,找到杨某乙和王某丙,没有找到打的人,于是执法队员就开始砸车,有三个人提着钢钎、钉耙和锄头过来打执法队员,王某乙就和这三个人打起来,队员冲过去,这三个人就跑,队员没有追到,回到拉沙车停车位置,这时龚某听见王某甲指着一个人说,就是这个打他的,王某甲就提着一根木棒打这人,然后大家就一起打这个人。这个人就往院子里跑。于是王某甲、陈某、王某乙、龚某就冲到院子里去打,当时那个人是躺着被打的。龚某听见队员在现场喊把货车砸了,于是站在货车旁边的队员就开始砸车,龚某也用木棒砸了货车厢两下,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也参与砸车。8、被告人陈某供述。证实2014年4月8日晚,因小白岩组村民驾驶货车拉沙冲卡点,执法队员与村民发生冲突,后队员到寨子找打队员的人,未找到,便将两辆车砸了,砸车的人有陈某、曹某甲、王某戊等人,陈某是用小钉锤打砸车的,其他队员拿小锤、钢钎等。当天晚上陈某也到院子里围攻被打伤的那人。9、被害人杨某己陈述。证实2014年4月8日晚,杨某己与周某到小白岩寨上时,看见一些车被堵在路上,有五六个人在砸停在路上的一辆小货车,旁边人说砸车的人是政府村建的。当时杨某己和周某把摩托车停好走到前面去看。杨某己站在路边,就有一个人来问杨某己,刚才是不是打他?杨某己说不是,他是林卡的。然后那个人就一拳打在杨某己的肩膀上,又踢了杨某己一脚,杨某己一边喊一边跑到一家的后阳沟里就没路了,有几个人就抓住杨某己,将杨某己的衣服反过来蒙住杨某己的头部,拖出来后就拿钢管、铁器等东西打杨某己,把杨某己打睡在地下。10、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李某甲2014年4月8日下午3时许将车牌为贵10137**小型绿色农用货车停放在小白岩的路边上(杨腾义家门口),是空车。晚9时许村支书曹某乙和红保来喊说,车被城建执法队的人砸了。李某甲才去看,看到车挡风玻璃、水箱、发动机盖、方向机的十字节、排气管、货箱等部位被砸坏。11、证人施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晚,施某在自家院坝看到村建执法队的人殴打林卡的一名青年人。12、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晚,杨某甲从高峰拉了一车沙回白岩,在路经加禾寨昌龙滩时被马场村建执法队的三人拦下,在交谈中,村建执法队的人把拦路的车让开后,杨某甲误以认是让他走,于是杨某甲开车走了,执法队的便开车追,一直追到小白岩寨子被拦下,执法队员上来开车门时,杨某甲车门上的橡胶带弹出打着杨某甲的左脸,杨某甲误认为执法队员打他,便与执法队员打起来,杨某甲父亲来后将双方拉开,这时来了很多村民,过了10多分钟从三台村路上来了几十个人,提着十字镐、钢管、大锤等,来的人就喊打,杨某甲就躲开了,杨某甲看见徐老六拿一把十字镐最先砸杨某甲的车窗玻璃,其他队员也开始砸。杨某甲的车挡风玻璃、前大灯、还有驾驶室里东西全部被砸坏了。13、证人曹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晚,因城建执法队队员在马场栗木寨小白岩村被村民打,后执法队三十多名执法队员接到通知聚集到了小白岩组。王某乙先动手用钢钎砸坏了一辆货车玻璃,其他队员也跟着砸,另一辆拖沙的货车也被执法队员砸了,这两辆货车被砸得乱糟糟的。小白岩组的4个村民就提起棒子一起打执法队员,队员王某甲、陈某、王某乙和曹某甲就冲上去打对方,4个村民看到后就跑了。后王某丙看见一个男子站在铁门边,王某丙就说是那个男子打的,随后王某甲、王某乙、龚某及队员拿着钢钎追打上去,那个男子就朝铁门里农户家院坝跑,在农户家巷子煤棚处追到男子,然后陈某、王某乙将那个男子从煤棚里拖到院坝打倒在地上,王某乙、王某甲、龚某、陈某及几队员冲上去围着那名男子乱打乱踢。14、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晚,王某丙和王某丁、杨某乙在栗木寨白岩组附近的路上设卡点,拦到一辆拖沙的货车,因该车冲卡,后来在白岩和孟寨岔路时追上,杨某乙下车去开驾驶员的车门时,被驾驶员用什么东西打了,王某丙下去也被驾驶员用东西打,于是双方便打了起来,驾驶员就喊打架了,又骂王某丙等人,这时从寨子里冲出二三十个人来。王某丙被打倒在田地,后王某丁打电话叫增援,四五十分钟后执法队员赶到,王某丙被送到医院检查。15、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晚,王某丙和王某丁、杨某乙在马场镇加禾村路口卡点值班,拦到一辆拖沙的货车,因该车冲卡,后在小白岩的小路上追上,杨某乙下车去开驾驶员的车门时,被驾驶员拿一个包打了。后村里来了十多个人,拿着电筒、木棍、铁丝和钢筋,有四五个人抓起王某丙打,王某丁被四个人用脚踢丢在水沟里,王某丁爬起来后就跑。在跑上遇到王某甲等人后又一起到小白岩找杨某乙和王某丙,在到进村路上时看见二三十人打着电筒朝王某丁等人处来,大家就跑回车里,王某甲就开车跑,来的人就用石头砸。16、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晚,王某丙和王某丁、杨某乙在马场镇加禾村路口卡点值班,拦到一辆拖沙的货车,因该车冲卡,后在小白岩的小路上追上,杨某乙下车去开驾驶员的车门,驾驶员说杨某乙打他,就用铁丝打杨某乙,王某丙看见后就问怎么回事,驾驶员说杨某乙打他,杨某乙说没有打,这时村里冲出10多个人,手里拿着电筒、棒子喊打,拉沙的驾驶员也喊打,驾驶员就动手抓打王某丙,王某丙和驾驶员就打倒在田地里去了,村民们也跟着跳到田地里去打,杨某乙也跳到田里去拉,没有拉开,打了2分钟就没有打了,王某丙就走到田坎上休息,拉沙的驾驶员还有杨某乙,于是驾驶员的四五个村民就打杨某乙,杨某乙就跑了。在污水处理厂过来遇见王某甲等人。17、证人徐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晚8点过钟,陈某接到王某丁电话说在栗木村白岩组被驾驶员打,王某甲就带领5个队员从三台往白岩组去,在污水处理厂过去点遇见王某丁,后一起到白岩组,王某甲把车调头停好,徐某甲与另五名队员往小白岩寨子走,从寨子里冲出三十多人拿着电筒,大家一看就往车上跑,王某甲就把车子开走了。这三十多人就用石头砸。后王某戊带着队员赶来汇合后到寨子去找王某丙,找到后问王某丙是谁打的,王某丙说是驾驶员打的,徐某甲就和队员想冲上去打驾驶员,被张德和拉住了。在追村民回来的时候,徐某甲看见队里的队员在砸车,徐某甲也用木棒把拉沙的货车两个车大灯打坏了。18、证人王某戊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晚,王某戊接到陈某电话说,在小白岩执行卡点的兄弟被打,于是王某戊带领队员赶过去。在污水处理厂小白岩路口时遇见王某甲过来,王某甲说王某丙和杨某乙被打不见了,王某戊就带领队员去找王某丙和杨某乙,走到路口时村民就拿棒棒、石头冲上来打,队员见对方拿着武器就跑到面包车上拿平时拆违用的钢钎、锄头等工具与对方对抗,对方见队员人多就往村里跑,回来时看到村民在拿石头砸面包车,曹某甲看到后就提起钢钎砸对方拉沙的货车,接着王某乙、陈某和其他队员也跟着砸车。王某戊还看见陈某、王某乙、曹定和他一起的队员走到对面去砸另外一辆车。第二次冲到铁门边时,王某丙对路过的那过人说,好像是这个人打他的,王某乙就说是他打的,然后王某甲也跟着说是那个人打的,接着王某甲、龚某、王某乙、曹某甲就冲进铁门与其他人殴打那个人。19、证人王某己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晚,王某己与曹某甲、刘贤在马场加油站执行卡点任务时,曹某甲接到电话说小白岩那边出事了,然后他们就赶到小白岩,到时看见一辆拉沙的山地车挡风玻璃已经被砸烂,整块玻璃都已掉落。20、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张某接到电话说执法队员在栗木被打后叫熊大兴先带人到现场。张某给政法书记汇报后也赶到现场,到达现场时事态已经控制住了,张某将村建执法队的人劝回马场政府。21、证人徐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晚,徐某乙接到熊大兴电话说城建执法队员在栗木村小白岩组被打,叫一起过去看看。徐某乙等人在去的路上遇见王某乙和王某丁等人,他们说王某丙找不到了,大家就一起到村子口去找,到村口时的许多村民在那里闹哄哄的,在找人的过程中城建执法队的队员就和村民吵闹起来,徐某乙看见王某甲、陈某、王某乙、龚某等人追着与他们对打的人往村子里跑,他们回来后徐某乙听见砸车的声音,回头看见王某甲、曹某甲、王某乙等人拿着棍子在砸车,接着王某甲在一户人家铁门边指着一个人说,这个人刚才也动手打,后王某甲一拳打向该男子,接着王某甲、陈某、王某乙、龚某等人跟着冲上去追到该户人家的院子里打人。22、证人徐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晚,徐某丙接到电话到达现场后,听见砰的一声,看见执法队员曹某甲、陈某等人在砸一辆停在路边的装着沙子的小货车,当时徐某丙是站在被砸车的后面。2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其与毛某赶到现场,在寻找执法队员时,其听见执法队员喊一声“打”,于是其看见城建执法队的六七个队员在白岩组一村民家的院子里打人。24、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晚其与杨某己骑摩托车从三台往栗木村方向走,到孟寨路口时,看到一些村建的执法队员拿着钢钎和大锤在砸车,先是砸路口一辆农用车,后又进去砸里面的另一辆农用车。其和杨某己就下车到前面去看,下车后其与杨某己分开了,其听见村建执法队员喊了一声“打”,然后村建的十几名队员就追着几人跑进了寨子,其中一名男子被追进了被砸农用车旁边的一家农户院坝里,他们又将该男子从巷子里拉到院坝里乱打,这时周某才看清被打的这名男子是杨某己。杨某己被村建队员用钢钎和大锤乱打一通,后被赶到的人员拉开了。25、证人徐某丁证言。证实事发当时其到现场时,因前面赌车,徐某丁等人下车步行走了几步就听到砸车和砸玻璃的声音,大家就跑步前进。当徐某丁离拉沙的货车有一百米远时,前面约有三四十名执法队员在找刚才与他们发生冲突的村民,突然有一名队员说,找到了就是这个。然后就有十多个队员围上去打那个人,队员有的拿钢筋、有的拿洋铲。26、证人王某庚证言。证实王某庚听说执法队员在栗木村小白岩组和村民发生冲突,赶到现场时已被公安控制,执法队员王某乙、王某甲、陈某等人还在现场乱骂。27、证人熊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晚,其接到王某丁电话后向执法队领导汇报了情况,领导安排其先带领队员去看一下,其到现场时看到一辆农用车被砸了,一些队员情绪很激动,接着就听到有人又去砸另一辆农用车的声音,其和毛某、王某乙龙等人就去劝阻,其看到王某甲去砸车就去拉他,当时还有陈某、龚某、王某乙等人,王某甲、陈某、龚某、王某乙等人手里都拿有东西,这些人被劝开后不到一分钟,又看到执法队员在追一名小伙打。28、证人毛某证言。证实其到现场时看到执法队员有三四十人围在一辆农用车边,车已经被砸坏了。其看到执法队员往一户人家的院子里冲,好像在围着打人,其赶紧上去,对他们进行劝阻,并到院子内去将他们拉开,被打的这个人是蹲着的没有看清面貌。29、证人曹某乙证言。证实其看到城建的五六个人去追打一个青年,那个青年被打了两铁棍。由于城建的没有找到与他们发生争执的人,当时有点气愤,就砸了村民的两辆农用车。30、证人杨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晚,城建执法队的车子分别从三台村方向和孟寨村方向开进村里来,执法队员下车后,拿着大锤、铁棒、十字镐就喊打,城建的一起冲上来,村民看见人太多就分散跑去躲了,其中马场林卡村的一个青年小伙被城建的误以为是小白岩的,城建的四五个人就对着林卡的这个青年打了两棒,这个青年就跑,执法队员就追上去打,杨某丙等人说,打错人了,他不是村里的。城建执法队听后,就去砸车了。31、证人杨某丁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晚7时30分左右,其在家听见外面的吵闹声,其出去看时,看到城建的用铁棍在打一个小伙子。32、证人孟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晚7时20分左右,杨某甲用车拖沙到小白岩,在寨门口遇到城建的,城建的就追杨某甲到寨子里,追到杨某甲时就下车拉杨某甲的车门,之后把杨某甲从车上拖下来打,杨某甲就还手打他们,城建的三人就把杨某甲打到田里去。后来寨子里有一部分人来到现场,把双方拉开,并说叫政府的来,城建的就打电话叫他们的人来。城建的人到现场就开始打村里的人,而且城建的还拿铁棍,当时就打着佳其和毛友腊,还有一个过路的。同时证实城建的还把杨某甲的车砸了。33、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晚8点来钟,其听到外面闹起来后出去看,看见马场镇村建执法队的人提着铁棍把拉沙的货车砸了,一共砸了两辆车。后他们提着棍子开始打人。其在施某家院子大门口看见两三个村建执法队的人问林卡的人是不是打过他们,然后就看到他们围着这个人用棍子打。34、证人杨某戊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晚其儿子杨某甲开货车拖沙了到白岩组的途中,被城建执法队的人拦下,并将杨某甲从货车上拉下来打,在打的过程中双方都倒在田地里,其看到后就喊不许再打。这时从孟寨组来了一些村民,执法队员看到后,动手打杨某甲的两个执法队员就往田里跑。后执法队的人来后,就到处找人,但没有找到,于是他们就开始打砸杨某甲开的货车和孟寨组姓曹的货车。这时执法队的人看到其堂弟家院坝站着一些人,就冲到院坝里去打人,有一个过路的年青小伙在院坝被一群执法队的人打伤,执法队的人打那个小伙时都是提着棍子、钢钎、镐刀等,那个小伙被打后跑到一巷子里去躲,执法队的人又把他拖出来继续打。3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陈某、王某甲、王某乙、龚某指认,2014年4月8日晚20时许,打伤杨某己的现场位于马场镇栗木村白岩组施某家院坝。36、报案材料。证实杨某己父亲杨林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4年4月8日其儿子杨某己在马场镇栗木村小白岩组被马场镇村镇建设执法队的人员打伤。37、平坝县中医院疾病证明书。证实杨某乙、王某丙、王某乙、王某甲因受伤到该院治疗。38、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己损伤已达重伤二级。39、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平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损毁建设牌和都兴牌农用车零部件价值4390元。40、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证实经调解,2014年4月13日马场镇人民政府已赔偿杨某甲车辆损失共计23000元,赔偿李某甲车辆损失共计22000元。并取得杨某甲、李某甲的谅解。41、刑事谅解书、收条。证实马场镇政府于2014年赔偿被害人杨某己520000元。杨某己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龚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王某乙、龚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重伤,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四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王某乙、龚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无证据证明谁是纠集者,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四被告人辩解是领导喊打人、砸车的,经查,无证据证明,四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邹冰洁、苏毅、王某乙燕、李成武提出本案发生的原因系马场镇城建执法队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口角进而演变为群体斗殴事件,以及关于四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马场镇政府已对被砸车辆和被害人杨某己进行赔偿,且取得谅解,建议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邹冰洁提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中的参与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甲对杨某己身体的具体伤害程度的意见。经查,有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充分证明王某甲不仅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还与他人对两辆农用车进行打砸,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对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王某乙、龚某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鉴于四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双方已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贵安新区司法局作出的社会调查意见,对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朝平人民陪审员  张兴成人民陪审员  袁清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安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