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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馨源诉黄世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馨源,黄世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60号原告张馨源。被告黄世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馨源诉被告黄世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于2015年4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黄世强赔偿原告张馨源各项损失共计85000元。原告于2015年4月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馨源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