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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民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毛福洲姜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福洲,姜明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民初字第2415号原告毛福洲,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姜明良,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福洲与被告姜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明良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福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任文鼎人民陪审员  于洪亮人民陪审员  刘哲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元--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