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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皮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宋宗奎与刘怀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宗奎,刘怀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皮民初字第41号原告宋宗奎,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重庆市省潼南县人,现住皮山县。被告刘怀俊,男,1978年4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宗奎与被告刘怀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宗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宋宗奎负担审 判 长  黄 飞审 判 员  唐晶晶人民陪审员  宋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