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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管培文与杨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培文,杨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管培文委托代理人赵园。委托代理人刘学玉。被告杨文刚本院受理原告管培文与被告杨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培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招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薛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