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管培文与杨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培文,杨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管培文委托代理人赵园。委托代理人刘学玉。被告杨文刚本院受理原告管培文与被告杨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培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招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薛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