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长沙华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华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沙华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号(湘域中央)*栋*单元****房。法定代表人:段岩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绪法,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戴海,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朱玉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国雄,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洋,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长沙华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丢失农行唐山新华西道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票号:10300052/24219489,付款行全称:农行唐山新华西道支行,票面金额:壹佰万元整,出票人:中新药业唐山新华有限公司,收款人: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2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长沙华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莉审 判 员 刘立峰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