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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宏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胡晓莲与钟铁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莲,钟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宏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胡晓莲,女。被执行人钟铁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2月13日前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钟铁辉在辽阳市宏伟区龙石风景区管理处有工程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铁辉在辽阳市宏伟区龙石风景区管理处的工程款共计188619.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佳鹏审判员  陈克军审判员  刘 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于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