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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鹏诉被告杨世平、常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鹏,杨世平,常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2640号原告李亚鹏,男,1988年2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玉新,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世平,男,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被告常志斌,男,1983年1月31日生,汉族。原告李亚鹏诉被告杨世平、常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依法受理后,2015年4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世平、常志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亚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鹏撤回对被告杨世平、常志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亚鹏负担。审 判 长  王国领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