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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0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2)隆民一初字第8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10-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本(2012)隆民一初字第85号及(2014)隆法执字第16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月忠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曹 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