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现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张云,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和龙市。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光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金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