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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现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张云,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和龙市。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光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金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