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民二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留勇与王建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民,王留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二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民。委托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秀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留勇。上诉人王建民因与被上诉人王留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4)故民二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王留勇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上诉人王建民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建民、被上诉人王留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王建民撤回上诉;二、撤销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4)故民二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三、准许原告王留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被上诉人王留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王建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圣云审判员  高彦明审判员  王新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