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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因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审判员  龚昌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葛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