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因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审判员 龚昌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葛 静 微信公众号“”